《推薦自費購物活動補充協議》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等一行 人
一、為豐富游客的娛樂活動,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依據《旅游法》規定,本著為游客利益著想,就乙方游客申請行程中安排推薦自費項目及購物活動并委托甲方落實事宜,雙方誠意并特訂立《購物補充協議》,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協議內容:
乙方游客對甲方導游員依據行程約定,游客如認可,請在框內簽字表示自愿確認參加,不參加活動的乙方游客,甲方將安排游客在附近休息場所自由活動或小憩。
1、景區觀光小火車:80元/人(景區內的各個景點之間由區間運行的觀光小火車貫通,)
2、朝鮮人鼓舞演繹:160元/人(朝鮮人藝術演繹30-40分鐘)
3、鳳凰上景區內小交通:上山10元/人、下山20元/人、索道單程50元/人
二、雙方責任義務和不可抗力的解決方式
1. 雙方簽約的購物活動,將在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進行,乙方可自由選擇。
2. 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情況導致行程變更或人數太少等原因無法安排時,請乙方諒解,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3. 乙方應嚴格遵守導游告知的購物時間,以免延誤行程或影響其他客人按時活動。
4.選擇參加自費項目活動的游客需提前報名訂票,方能享受旅行社優惠門票價格,折扣門票一旦預定出票不能退還改期,請報名前認真考慮以后慎重選擇。
5. 甲方承諾免費提供前往約定購物場所的交通和陪同服務(但因乙方超時或其他原因產生的費用或遺漏行程,甲方不承擔責任)。
6. 特別提醒乙方謹慎購物、理性消費,是否購物消費由乙方自己選擇決定。
7. 乙方在約定購物場所購買的商品若非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責任。所購商品確有質量問題,乙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天內與甲方聯系退換(食品、藥品及已拆裝使用后的商品除外)。
三、本人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內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確認:
旅行社已就上述自費或另付費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增加事宜及相關風險對我進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經慎重考慮后,自愿前往上述自費景點及娛樂項目,旅行社并無強迫。我承諾將按照導游提醒游覽參觀事宜,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費、注意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等事項。
我自愿簽署《自費另付費項目告知書》作為雙方簽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承諾不因此投訴和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有效期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直至本活動結束協議終止。一旦雙方簽字確認,表示無異議并執行合同內容,且留下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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